20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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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粮油肉等特殊商品不得随便涨价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17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刘世昕)今后一段时间内,粮油等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随便涨价。国家发改委15日宣布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些特殊商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如果要提价的话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备案。

    这些商品包括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

    据悉,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特别强调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品种并不同于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可以由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拟定调价方案。提价申报则是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政府只有在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进行必要的干预。

    另外,政府部门还表态说,价格干预措施不等于不让涨价,毕竟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

    价格干预的主要内容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生产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销售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

    谈及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背景时,国家发改委的负责人解释说,首先,2007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尤其是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

    另外,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

    更为严重的是不合理的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群众对价格上涨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个别小报小刊热衷于炒作涨价题材,渲染涨价气氛,严重影响社会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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