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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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应定期“新陈代谢”

盛大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28    [打印] [关闭]
    1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和宣布失效。(据《中国青年报》1月24日)

    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大规模清理行政法规。2003年,国务院曾突然废止了《收容遣送条例》,那次带有“应急”性质。其背景是“孙志刚事件”,舆论对此条例齐声讨伐。其实,应该废止或清理的法规显然远远不止于此。几十年来,仅国务院就制定并颁布了600多件行政法规、3000多件部门规章,其中有很多都已经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有些“暂行”或“试行”的条例或办法,一“暂”就是几十年,依然还在“试”下去,不合情理。

    当然,立法本身天然地具有一种更新机制。当某部法律法规修订颁布后,原有的法律法规自然失效。比如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一颁布施行,旧的《个人所得税法》自然就废止。在颁布新法的主席令或国务院令中,也会专门说明这一点。但这种自新机制,只适用于那种调整范围完全相同即“一换一”式的更新。当新法打乱了原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并重新组合之后,那种自动更新机制就很难发挥作用。比如,1950年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后来被《土地管理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这“一旧二新”之间只有一部分交叉,涉及的旧法旧规也可能很多,所以在颁布新法时一般不会一一声明哪些旧法废止,而且也很难说清楚。因此,专门的清理工作是必须的。

    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被宣布废止或失效,那么在法理上就还是有效的。虽然有些法规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执法人员的水平有限,或者怀有徇私枉法之心,一些僵而未死的法规就有可能突然“复活”。此时,如果“依法行事”,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侵害。比如,1987年公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一般人都会认为它已经过时,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机倒把”早已不复存在。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也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废止此条例。然而,在2005年11月,郑州市一家销售轮胎的商店被查处,工商部门处罚的理由就是该店“投机倒把”。随后,北京市一家叫卖月球土地的公司——“月球大使馆”被朝阳区工商机关暂扣经营执照,查处的理由也是“涉嫌投机倒把”。

    社会在转型,时代在发展,法律法规也必须与时俱进。过不了多久,肯定又会有不少法律法规落后于时代,那么下一次的清理会在什么时候?法律法规的“新陈代谢”,应该建立一种定期清理机制,而不是“随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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