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8日
星期
有人预测,非公募基金会将成慈善基金会的主流方向

散财有道,企业家开始行善留名

本报记者 王俊秀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28    [打印] [关闭]
    “有些人喜欢做了好事不留名,但我做慈善就是要高调,不仅要留名,还要以我的名字成立基金会,影响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奥康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振滔在以其冠名的慈善基金启动时这样说。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们开始通过设立基金会“行善”,这意味着如何“散财”将不再是他们自己能够随心所欲的事,而必须遵照一定的规范。

    据悉,民政部正在起草一份规范非公募基金会的专项方案。此方案将会对刚刚发展起来的非公募基金会带来何种影响?为此,记者专访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

    企业行善将不再局限于捐赠

    马昕告诉记者,2004年以前,我国从事慈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都或多或少带有官方色彩,慈善的基本模式是由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广泛募捐,再统一发给受助对象。近几年来,鉴于一些富裕起来的企业和个人有意愿拿出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又希望自主决定公益实施,保证捐赠意愿的实现,为了引导社会财富有效实现“第三次分配”,国家对此给予了大力鼓励和支持。民政部在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首次提出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意见。

    马昕解释,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募捐,而后者不能。目前,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在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如发起人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时,只需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原始基金,公募基金会需8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应达到原始基金余额的8%,公募基金每年的公益支出要达到上年总收入的70%。

    马昕说,截至2007年年底,在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总量有29个。她认为,未来中国将涌现出大批以企业家个人或企业名义成立的私募基金会。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引退,转而成为一家非公募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的徐永光更是大胆预测,未来5年,非公募基金会总量将超过公募基金会,最终占据主导地位。

    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既是名誉又是责任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调查显示,非公募基金会已初步体现出三大优势:一是资金来源稳定,成长性强。二是公益活动的实际效果显著。非公募基金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往往来自商业领域,比较注重项目的成本与收益,推出的公益项目注重实效,保障受助人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惠。三是强调内部控制。由于非公募基金会追求与捐赠人建立稳定的关系,向捐赠人负责的意识更强,因此非常注重内部控制,包括节约成本、精简人员和对捐赠人的公开透明。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杨岳曾表示,集中资金设立非公募基金会,有助于把慈善活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分离,可以对慈善捐赠活动进行规划和专业化的管理,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捐赠的规模化效益。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个人的姓名和企业的名称来命名。这样做,可以提高企业、企业家的社会形象,又能充分展示和体现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马昕认为,成立基金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从道德性义务转变为制度性责任。

    在成熟的发达国家,非公募基金会在慈善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而我国非公募基金会尚处于起步阶段。“雄厚的资金、高素质的管理团队以及不断创新的公益理念都是非公募基金会取得成功的必要前提。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能够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还不多。”马昕说。

    企业会借慈善之名灰色运作吗

    非公募基金会“井喷”式的发展也引起人们一些担忧。有人认为,相比于公募基金会,国家对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的监管不够,一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进行非法运作。

    马昕告诉记者,这种说法并无根据。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和公募基金会在监管方面是一视同仁的,“基金会是独立法人,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基金会的资产”。首先,非公募基金会要有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相结合的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其次,基金会每年都要接受年检和审计。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民政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马昕向记者透露,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管,民政部准备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非公募基金会自身的特点制订“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和公募基金会区分开来,既规范非公募基金会的行为,又为其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

    此外,民政部正在组织基金会评估,将树立一批基金会的典型,引导基金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