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信用卡纠纷案日益增多
法院关于失卡损失纠纷的审理原则是:合法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对于特约商户的过错认定,法院主要审查商户有没有依法依约,审查持卡人有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等身份资料、及时挂失等等。
2005年11月27日至28日,招某遭第三人郑某等人绑架,期间招某的银行信用卡在某酒店分5次刷卡消费,金额合计17938元。2006年7月25日,招某遭绑架一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招某的银行信用卡在某酒店消费17938元是犯罪所为。但招某未能提供涉案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如信用卡在被抢前成功消费的签购单(这样可以凭签购单持卡人签名一栏中的本人签名,作为判断冒用信用卡人在本案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涉案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依据),存在过错。故招某主张某酒店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其要求某酒店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高明”,让合法持卡人防不胜防。该法院曾审结的广州首例自助银行门禁被装盗码器引发的储户向银行主张损失赔偿案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某银行广州荔湾支行(下简称荔湾支行)的自助银行于2006年9月11日晚被他人加装了盗取储蓄卡信息和密码的仪器。后储户蔡志生在门禁设施上刷卡欲进入自助银行时,被提示输入密码。其输入密码后,自助银行的门未打开,蔡志生随即离开。同月14日,蔡志生发现其存折内款项被他人以ATM取款和转账的方式共取走35000元,被扣除手续费12.6元。蔡志生即起诉请求荔湾支行向其赔偿35012.6元及利息。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荔湾支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判决荔湾支行赔偿35012.6元给蔡志生。判后,荔湾支行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荔湾支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是导致蔡志生的银行账户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蔡志生作为储户,对其存款密码的保管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资金损失的次要原因。故判决荔湾支行向蔡志生赔偿其账户资金损失的80%即28010元;其余20%的损失,由蔡志生自行承担。
日益增多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产生原因是复杂的,大众、银行及特约商户三方都应担负起避免纠纷的责任。要避免这类信用卡案件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建议:民众首先要注意留存信用卡申领表和消费签购单据,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信用卡被盗或丢失,合法持卡人在客观上无法提供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信用卡丢失前成功消费的签购单上的签名或信用卡申领表上留存的签名字样与被盗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相符,可作为判断冒用信用卡人在争讼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涉案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依据。其次,建议市民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等证件放在一起,以免遗失或被盗时给盗用信用卡者提供便利;信用卡或身份证丢失时要挂失、报警。
有关人士指出,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日渐增多,折射出来的是银行信用体系的缺失与特约商户的不严谨。银行在开卡资料审核、异常交易提醒、开具消费单据等方面应积极地尽谨慎注意义务,以更好地维护银行资金的安全、为大众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降低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此外,持卡人的身份证并非商家免责的金牌,商户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合理谨慎地审查用卡人在签单上的签名、身份资料、相貌等等要素;尤其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例如持卡人先是买了一部价值两三千元的手机并刷卡消费成功,接着同时购买三部高价手机,该持卡人的消费行为与正常消费习惯不符,商家应进一步采取严格的审查措施,如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或致电发卡行核实持卡人基本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