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1日
星期

房屋“贬值”向房产公司索赔损失

坚持不撤销合同 诉请被驳回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11    [打印] [关闭]
    本报讯(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周凯)上海市民顾女士7年前花费76万余元购买的房屋,因后来周围环境发生了变化,顾女士认为房屋贬值,故向法院提出房产公司应赔偿差价损失75万余元的要求。针对诉请,法官释明法律关系应为撤销合同,但顾女士却没有提出这项要求。日前,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2002年4月2日,顾女士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总房价为76.755万元。但购房合同未对房屋周边道路的情况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顾女士取得了产权。事后,因周围市政道路建设,导致房屋贬值。为此,顾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房产公司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75.4031万元。顾女士诉称,购买该房屋时,临近道路人流、车流量较大,但此后变成了较狭小的通道,大大影响了房屋的价值。由于房产公司从未告知该事项,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对房屋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而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故其诉请事实不成立。即使其诉请事实成立,该重大误解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应是撤销合同,但顾女士并不愿意撤销合同,因此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