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贬值”向房产公司索赔损失
坚持不撤销合同 诉请被驳回
本报讯(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周凯)上海市民顾女士7年前花费76万余元购买的房屋,因后来周围环境发生了变化,顾女士认为房屋贬值,故向法院提出房产公司应赔偿差价损失75万余元的要求。针对诉请,法官释明法律关系应为撤销合同,但顾女士却没有提出这项要求。日前,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2002年4月2日,顾女士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总房价为76.755万元。但购房合同未对房屋周边道路的情况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顾女士取得了产权。事后,因周围市政道路建设,导致房屋贬值。为此,顾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房产公司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75.4031万元。顾女士诉称,购买该房屋时,临近道路人流、车流量较大,但此后变成了较狭小的通道,大大影响了房屋的价值。由于房产公司从未告知该事项,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对房屋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而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故其诉请事实不成立。即使其诉请事实成立,该重大误解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应是撤销合同,但顾女士并不愿意撤销合同,因此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