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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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第一步是绿色标准法定化

童大焕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16    [打印] [关闭]
    2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了“绿色信贷”第一阶段的进展情况。他表示,经过半年的推进,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金融机构限制。但他同时坦言,绿色信贷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困难。

    在我的印象中,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审计总署,多年来都是谈问题多谈成绩少的部委,这样的清醒不仅是自身责任的需要,也为全社会指明了未来工作的方向。潘岳此次坦言绿色信贷面临的制度性和技术性难题,也正点到了问题的要害。

    绿色信贷,本质上是个五方博弈的关系。博弈的一方是中央政府、地方百姓和银行,另一方往往是企业和地方政府。从力量上来说,是三比二;而从最大的主角——银行来说,它也有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据我了解,不少银行对绿色贷款抱欢迎态度,他们也希望有绿色贷款这个政策和法律的上方宝剑,帮助其从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指令中出来。因为绿色信贷,也是银行降低和防范自身风险的有效途径。否则,一旦信贷企业因公民抗议或受环保部门查处而被施以重罚甚至停产关闭,银行将有可能被殃及池鱼。

    从上述五方的博弈关系中,可以看出法治的真谛——法治的要义,主要在于治官,以及治理“民”中的强者——比如企业法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良好的法治环境,比如公民自由表达权利的实现(如厦门PX、上海磁悬浮事件)、新闻和舆论监督自由的实现、法院独立于地方行政之外等。这些制度性瓶颈的逐渐打破,将是一切良好的制度、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

    另一个条件就是良法的出台,这有点类似于潘岳所说的“技术性困难”。法律和政策必须具有刚性和很强的操作性,否则就难免形成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在绿色信贷中,这个“技术性困难”格外突出。绿色信贷按理说应该是一项事前防范和鼓励措施,防范污染企业,鼓励环境友好型企业(包括生产友好型和产品友好型),但由于受制于现有的技术条件,从目前情况来看,仅是一部分被环保部门事后查处的企业,上了绿色信贷的“黑名单”,绿色信贷事实上成了事后“惩罚”而非事前防范措施。大量需要在上马前申请融资贷款企业的环保信用,无从查起。此情况下,即使众多银行有绿色信贷理念,现实操作中也无章可循、无从下手。

    可喜的是,日前,环保总局已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它是我国推行绿色信贷标准建设的关键一步,可以使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时有章可循。可以说,建立起符合中国时代发展要求的生产和产品的环境标准体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乃是时势所趋。有了这样的“定海神针”,公民的维权行动将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的贷款行为也会有更明确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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