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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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意见》

吉林要求更多地将青少年事务交给团组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02    [打印] [关闭]
    本报长春3月1日电(记者彭冰)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团组织的经费保障,更多地将青少年事务交给团组织,并努力形成由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的团干部转岗输送机制等。据悉,这是吉林省委、省政府首次就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联合发文,有关人士表示,文件“亮点纷呈,措施具体,含金量十足”,有力凸显了该省在新时期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高度重视。

    纵览《意见》,记者发现,该文多处强调了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青少年人口数量,将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加。

    高校团组织的工作经费要按照每名学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划拨;机关、学校、企业、乡镇(街道)、社区团组织的工作经费,要根据35岁以下青年人数,按照一定标准划拨。此外,要从文化阵地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支持共青团开展有关青年文化、大学生社会实践、青少年权益维护等活动项目和公益事业;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共青团实施青年成才创业工程;扩大地方慈善公益金用于希望工程的资金比例,支持共青团开展帮困助学活动。

    支持共青团改善办公条件、开展团建标准化建设;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5年内实现每个市(州)建有青少年宫,每个县(市、区)建有校外青少年活动场所,坚持青少年宫的公益性质。

    《意见》指出,要将青少年的教育、就业、维护合法权益等事务更多地交给共青团负责,各级政府要健全青少年事务管理机制,指定一位政府副职领导联系共青团,定期研究青少年事务,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有本地区青少年发展方面的内容。县以上党委应在每届任期内研究决定一个时期内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思路、任务;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青少年问题的重大决策时,要通过共青团吸收、听取意见和建议。

    有关团干部的转岗输送工作《意见》要求,科级以下专兼职团干部最高任职年龄为33岁,处级最高任职年龄为38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定期专题研究超龄团干部转岗输送问题,努力形成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的团干部转岗输送机制。对综合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团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破格提拔使用。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指出,要把共青团作为培养青年干部的重要渠道,为党委、政府储备更多的后备力量。一方面,利用5年时间,每年选调一批优秀大学生到基层锻炼,期满后,在充实团市(州)、县(市、区)委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团干部时优先予以选用;一方面,在村(社区)党支部或村民(社区)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应确保有1名35岁以下的委员做村(社区)团支部书记候选人。村(社区)团组织负责人的工资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同级别岗位工资统筹安排解决。另外,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10年以上且成绩突出的,在提拔副校级领导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意见》还就团的外围组织和事业发展提供了一系列支持。共青团吉林省委书记谢忠岩表示,《意见》在团吉林省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圆满落幕后随即出台,无疑体现了在吉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省委省政府对团员青年所寄予的厚望,其对全省今后5年团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同时也是对全省团组织的极大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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