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4日
星期

文物保护建筑险遭拆除

北京宣武区建委拆迁官司中败诉
本报记者 李松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04    [打印] [关闭]
    “没想到今天的判决这么顺利,我们一直忐忑不安。”2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郭海鹏这样对记者说。

    就在当天下午,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涉及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的拆迁许可内容无效。

    这个222号院正是郭海鹏父母曾经居住的地方,这个判决意味着,至少这个院子目前可以保留下来不被拆除了。

    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是一座四进的大四合院,东边紧挨着它的就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着300多年历史的正乙祠大戏楼。

    这个四合院属于一户姓林的人家。“文革”期间,这个大四合院被房管局没收后分配给多户人家居住,郭海鹏的父母就是那个时候住进了这个院子。据了解,最多的时候曾有20多户人家住在这个四合院内。这里的居民谁都没有想到,有一天会因为拆迁问题跟政府部门对簿公堂。

    2006年5月20日,一纸拆迁公告贴在院落大门外。这个公告称,师大附中周边“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建设,已取得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而西河沿222号院属拆迁范围。

    “当时,我们被告知这里要拆迁后作为公益绿化用地。”郭海鹏回忆道。拆迁工作很快展开,拆迁办给居民提出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8020元,这个院子的住户尽管不情愿,但也开始逐渐迁出。

    但是这个时候,意外出现的问题郭家改变了主意:这个院子具有文物保护价值。

    “这个院子早已被北京市文物局明确为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郭海鹏说,政府要拆迁做公益,我们都支持,但问题是文物保护范围的建筑怎么能随便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则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如果面临拆迁问题,需要慎重、合法的程序。

    2006年4月,北京市文物局曾以文件的方式(京文物[2006]337号)给222号院房主林培炎回信,称西河沿222号院建筑格局完整,保护状况较好,已由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研究所提出应将其列入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同时,该局将致函北京市政管委,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对其予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

    北京市文物局也致函宣武区文委,要求对222号院悬挂保护院落标牌,予以保护。

    郭海鹏专门从北京市文物局网站上下载了“正乙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地图。在这幅地图上,222号院被标示为黑色,注释就是“文物建筑”。

    拆迁就此陷入僵局。这个时候,222号院已经被拆除了相当一部分。

    尽管看起来事实已经很清楚,但宣武区市政管委并未放弃对222号院的拆迁。据媒体报道,宣武区市政管委的一名工作人员曾表示,不清楚北京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的文件,并一再强调拆迁经过批准,是合法的。

    由于有两住户坚持不肯搬迁,2007年7月4日,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委一纸诉状将郭家等两户居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居民搬迁,将房子交给他们拆除,并要求居民支付延期搬迁每天100元的违约金。

    2007年9月,在此案确定的开庭时间前,两户居民也不甘示弱,将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宣武区建委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许可证。9月11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08年2月28日,宣武区法院开庭作出判决。法庭认为,“被告在无证据证明222号院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性质的前提下,忽略对拆迁范围内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事实的甄别、以及对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采取何种保护措施的审查,即作出准予拆迁的决定,并以拆迁公告的形式列明222号院属拆迁范围,应当认为存在有悖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之处,故其所作拆迁许可的效力不应及于222号院。”

    宣武区建委败诉,然而,属于文物建筑的222号院相当一部分已经被拆除,院内已经是一片狼藉。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