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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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终止
物业公司应移交有关管理资料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07    [打印] [关闭]
    

    本报讯(侯荣康 记者周凯)历时半年有余,经过两次开庭,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上海玉佛城业主委员会诉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一案初见分晓。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实物业”应当向原告玉佛城业委会提供相关房屋及设备交接验收资料、建设施工工程图纸、水电煤工程图纸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业主入户的资料复印件和小区物业服务收支账册的复印件;第三人上海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玉佛城业委会提供相关的物业查验报告,相关房屋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以及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2005年9月,玉佛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正式启动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招投标工作,上海宏城物业公司中标,“上实物业”落聘。玉佛城业委会通知“上实物业”向“宏城物业”办理移交手续,并要求“上实物业”在2005年12月31日24点以前撤离玉佛城小区。嗣后,“上实物业”既没有撤出小区,又拒绝移交相关的物业管理资料,小区物业管理一度出现“双马并槽”,纠纷胶着,讼争频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经34名业主代表中22名业主代表或业主讨论通过,提起移交有关的物业管理资料之诉,事关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移交有关的物业管理资料,要求第三人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理由正当,符合《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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