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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代表建议:设立婚姻分居制度
http://www.cyol.net 2008-03-12 14:41:46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李斌)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师向两会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修改婚姻法,设立分居制度,以降低离婚成本,避免不必要的婚姻破裂。

  据秦代表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必须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并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就有一项是关于分居的,该条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秦希燕认为,在实践中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其他第三人根本不知道,也无法为当事人证明夫妻双方是否已经分居满两年,“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而无法离婚”。

  如果第一次离婚不成,当事人必须等待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秦代表说,这样不仅会增加当事人陷入毫无感情可言的婚姻痛苦,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律规定分居作为判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种情形,本身具有科学性,但遗憾的是,由于配套规定跟不上,正成为一种摆设。

  为解决现实存在的分居离婚难,避免因证据不足带来无法离婚后果,秦希燕建议设立分居制度,如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分居方式离婚。男女双方通过分居方式离婚的,必须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分居协议,对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约定。男女一方不愿签订分居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分居,并对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

  他认为,夫妻间一旦分居,既可以为双方选择婚姻前途的走向进行慎重思考,也是双方权利平等和意志自由的表现。分居制度,允许想离婚的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间内分居,有利于其在分居期间理性地思考婚姻的存续、并谨慎地作出离婚与否的决定,避免婚姻行为的盲从。特别是对无过错离婚来说作用更大,能够避免一时的误会冲动而离婚所带来的后果,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如果设立分居制度,规定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可为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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