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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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舆论审判”应指向行政权而非媒体

贺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3    [打印] [关闭]
    

    近日,在两会广东代表团集体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陈舒特别就媒体高度关注的许霆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媒体炒作许霆案无异于舆论审判,建议制定该方面的管制规则。(3月11日《新快报》)

    显然,陈代表认为立规矩的对象应该是媒体,因为在她看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应该确定有罪。但是现在有一个倾向,无论是有罪的一方,或者无罪的一方,在法院没有终审之前都喜欢利用媒体大肆宣扬炒作,实质是利用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因此,陈代表着重强调,这是一种舆论审判,是一种干扰司法的行为。“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这样就会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按照陈代表的逻辑推理下去,正是由于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才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但这样的逻辑并不足以证明媒体“审判”了案件,因为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并不一定代表这种怀疑就能转变为对法院审判的干预。

    之所以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看似能产生“舆论审判”的效果,症结不在于舆论的关注以及公众的怀疑,而是为数不少的公众的怀疑,足以形成一股强大的民意,这种沸腾的民意使得政府部门不得不对“民间意见”采取一种审慎而积极的应对态度。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以及政府所掌控的公权力,其最直接的制约力量就是“选民的意见”,所以政府必须重视“民意”,为了平息“民愤”,政府就有足够的动力去干预司法审判,由此导致所谓的“舆论审判”。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民主的语境下,政府的确有干预司法进行“舆论审判”的压力。但如果审判足够独立,有足够的力量去抵制行政压力,“舆论审判”也会在最后环节功亏一篑。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行政权力相对于司法权的绝对强势,使得司法并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抗拒行政权进行“舆论审判”的冲动。

    这样看来,要立规矩防范“舆论审判”,关键不是为媒体和公众立规矩,而是要为行政权立规矩,使得冲动的行政权不能越司法“审判自主权”的“雷池”一步。司法理性和行政理性遵循着完全不同的逻辑,前者信奉“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原则,而后者则要以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民主原则来行事。也就是说,之所以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恰恰就是要防止“舆论审判”借助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来实现。

    对此,学者苏力曾撰文分析,古代社会中集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的“父母官”,之所以会经常制造冤案、错案,一个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其制度角色的重叠使得它既要为司法公正负责,更要为不理性的民意负责,而在很多情况下,后者对前者具有压倒性优势,所以就会出现“父母官”反倒不如小吏这样的“芝麻官”更懂得司法技艺的现象。由此推理下去,苏力得出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事实上现在所谈的“舆论审判”,其症结也在于此,行政权和司法权貌似分离但却“合一”的事实,使得司法权也要为“民意”负责,所以说,为“舆论审判”立规矩也只能是指向限制行政权力而非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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