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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铁梅代表:为志愿服务立法
http://www.cyol.net 2008-03-13 17:09:34
本报记者田文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为志愿服务全国立法提供了政策基础。”由此,全国人大沈铁梅今天呼吁,为志愿服务立法,“志愿服务全国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

  她说,自1993年年底团中央发起实施以来,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网络日趋健全,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志愿者队伍日益壮大,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理念不断普及,在服务社会、教育青年、传播文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党政领导的充分肯定、青年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推动志愿服务的健康、深入、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志愿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作用,建议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

  她认为,志愿精神和志愿者活动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志愿服务立法,可以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使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在服务社会、服务他人中陶冶情操,逐步形成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

  同时,志愿服务立法,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志愿服务事业在社会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通过志愿服务立法,建立规范和高效的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平台,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志愿服务引导社会成员承担社会责任和实践育人的功能,从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关心社会,通过服务社会,关心他人来实践对社会的责任感,从而培养出一批批符合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合格建设者。

  她强调指出,志愿服务立法是推动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需要。目前,志愿服务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如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停留在“做好事”的层次上,志愿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也有发生,志愿服务活动缺乏保障,个别国外志愿服务组织在我国开展活动还存在着一些无序的状态,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和指导。通过志愿服务全国立法,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对志愿服务基本原则、理念的共识,规范志愿服务的运作模式和制度保障,明确志愿服务的公益性质,维护志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她说,现今,美、英、日等志愿服务发达的国家和港、澳、台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同时,广东、山东等13省(区)和宁波、深圳等8个城市相继颁行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为全国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她认为:当前,志愿服务立法应明确如下一些基本的问题:一是明确志愿服务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如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服务的概念、志愿服务的性质等人们争议较大,但又严重影响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问题。

  二是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原则。如自愿、奉献(公益)、政府主导与民间投入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三是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运行。如确立从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保障、评价、激励以及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保障等一系列规范。

  四是规定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如明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管理组织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三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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