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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措施保障奥运期间兴奋剂管理
http://www.cyol.net 2008-03-17 09:49:08

  本报北京3月17电(记者李松涛)“到现在为止,奥运期间所需要的药品,其品种名录和数量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表示,已经建立了奥运期间的药品储备机制,满足奥运期间的各种药品需要。

  在奥运期间的药品保障上,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兴奋剂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了药源性的兴奋剂管理。

  吴浈表示,目前已经在四个方面采取措施。并专门成立了兴奋剂管理领导小组,已经开展了市场监督检查,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处理。

  第一,加强兴奋剂生产源头的检查。肽类激素和蛋白同化制剂的产品,要求必须有生产许可的企业才有资格生产,没有取得许可资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同时,对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也就是说,必须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批同意才能出口。

  第二,药品经营企业要批发、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没有资质的批发企业不允许进行经营。

  第三,零售药店只能出售胰岛素。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在零售药店一律停止销售,一律不准销售,这都是法律规定。

  第四,要求含有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包装上标明“运动员慎用”的标识,零售药店销售这些药品必须也要有“运动员慎用”的标识。凡是没有“运动员慎用”标识的含有兴奋剂的复方制剂,也要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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