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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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权为何被长期漠视

本报记者 朱丽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21    [打印] [关闭]
    张定和等人的遭遇并非偶然,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权在现实中普遍遭受用人单位的侵害,也从来没有得到必要的社会关注及司法或行政救济。张定和等人的代理人、商丘师范学院教师杨世建说,这就是他关注这起案件的原因。

    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文凭的邹某是贵州省某县交警队的一名协警,也是所谓的“临时工”,每月500元的收入大概是正式职工的1/3,而且几乎每个周末都被叫去加班却从来不知加班工资为何物。

    而拥有硕士学历的蒋某通过考试应聘到某省一事业单位工作已有十余年,仍然是“编外人员”,单位一直以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落实为由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作为编外人员,蒋某的工资比学历低得多、工作的技术含量也要低得多的编制内人员至少少1000元,还不能享受其他福利。“在这样的情况下,编外人员往往有这样几种选择。要么是想办法离开,即便留下来也不会真心热爱这个集体,甚至会作出有利自己而损害集体的行为。长此以往,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害。”蒋某说:

    杨世建说:“张定和等人的案件涉及原告的宪法平等权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同工同酬权。其纠纷根源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6年126号文件对在职职工进行不合理的身份区分,涉嫌违宪。希望此案可以激起社会各界对企事业单位违宪行为的关注,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据宪法审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规定、规则或文件。”

    杨世建说,现在的劳动领域内不仅“临时工”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剥夺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现在已经开始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

    他说,“临时工”身份歧视,有可能导致本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劳动者身上的枷锁。

    本报射洪3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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