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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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新规定:

公务员不宜录用九类人员

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未满一年也在其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22    [打印] [关闭]
    

    本报杭州3月21日电(记者董碧水)近日出台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公务员招考时“不宜录用”。

    该《细则》共规定了9种“不宜录用”的情况,分别为: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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