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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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最大的法是天理人心

李北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22    [打印] [关闭]
    两会期间,来自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向媒体披露,震惊一时的“彭宇案”经法院二审调节,当时双方达成和解,这意味着引发百般争议的一审判决作废。一个恶的判决书终于在人心的强大压力下变成了一张废纸。

    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彭宇案”的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人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在下车后发现,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在其家属到来之后,还为徐垫付了200元医药费。后来徐及其家人指认是彭宇将老太太撞倒,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这个纠纷闹到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双方的对事件经过的讲述是个新版的“罗生门”,虽然媒体披露出来的种种线索倾向于支持彭宇的描述,但是局外人无力复原事情的原始面目。2007年9月5日,法院一审裁定彭宇承担承担40%的损失,合45876元。

    让人震惊的不是判决结果,而是法院在无法找到确实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推定。判决书认为,如果老太太不是彭宇撞倒的,彭宇应该去抓住撞人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人不是彭宇撞倒,彭宇不会将人送往医院;如果人不是彭宇撞倒,他不会贸然借钱给素不相识的老太太,所以这200元应认定为赔偿款。鉴于以上推理,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书大量使用了“依社会常理”、“依常理推断”等字样,但这个“常理”却寒气逼人,它假定了人都是冷血动物,正常的人不会无缘无故地向素不相识的人伸出援手,帮助人一定是因为做了亏心事。如此判决令人出离愤怒,无话可说,立即遭遇到舆论的反对。而其负面社会效应也随即显露,2008年2月15日,一位92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理睬。市民魏永玲看到后,于是拉住9名路人证明老人摔倒与她无关,才敢打电话报警。

    我们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正在竭力将法律维护的正义限定在程序正义上,将法治的“法”限定在成文法上。这是片面和错误的。我们在讨论建设法治社会时,必须要明确,法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更不仅仅是法院的判决书,法上有法,那就是道德,是自然法,是天理人心。成熟的法治国家多实行陪审团制度,实质就是将是否有罪的裁断权交给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而法官只管量刑。不懂法的人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那就只能是靠直觉,靠良心,这就是使司法判决与天理人心相一致而不是相违背,同时赋予了司法以令人信服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和独立不是凭空来的,既不是天然的,也不能靠国家暴力长久地维持,靠的是以理服人、以德服人,靠的是对天理人心的维护和完善。

    法治社会建设得怎样,不能靠法律条文的制定是否完备和让法官穿上跟公安干警不一样的衣服、使用法槌来衡量。我们仍然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能保证所有的法律,所有的法官都是没有瑕疵的。在这个时候,幸好有舆论的压力,幸好有网络这个民意汹涌的平台,可以校正刺痛了人心的判决书。

    天理人心是法律的根基,是最大的法。法不过是对道德的量化,它从来都活在人民的心中。如果法律违背了天理人心却仍要以法的面目出现,并强制人民接受,就是恶法,任何违反道德的法,都将被抛弃,即便用程序正义、人权这些鲜亮的词汇包装得再严实,也将会像本文提到的糟糕判决一样,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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