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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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7亿与挪用公款158亿,孰重孰轻

张田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25    [打印] [关闭]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益敏一审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死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被判18年。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死刑。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从目前刑法规定对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处罚来看,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杜益敏死刑有法可依;而对于祝均一的数罪并罚,则有让人质疑之处。

    其一是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从重处罚。仅这一条,对祝均一的量刑就可以是无期徒刑。

    其二是祝均一的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是祝均一的受贿罪。刑法规定,受贿罪有9个量刑档次,其中最重的处罚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祝均一因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名成立,其中被认定受贿160万元,如果按数量,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

    当然,也许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还有不同的情节,而不能以损失、受贿、贪污的金钱数额为唯一的量刑依据,但是审判者应当向公众明确地解释,有哪些情节足以让毁掉158.56亿元和受贿160万元的祝均一,比诈骗7亿元的杜益敏罪恶更小?

    而且,从表面上看,公众更有理由相信祝均一的犯罪更为恶劣,造成的损失更严重,因为他是政府官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动用的是人们的养老钱。而对于杜益敏,千万不能让公众产生“不杀不足以灭口”的推论。

    许霆案已经在让公众思考、激辩现行的法律缺陷,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更需要我们关注现行法律量刑的公平与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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