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陷入法律打架尴尬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介绍,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并存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这种状况给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操作带来了诸多的问题。据悉,政府集中采购1996年开始试行,初期每年仅有10多亿元,至2007年已达4000亿元。
“因为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我们依据不同的法律,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今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是: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约束、供应商资格怎样审查、评审委员会及其专家的权利如何限制、怎么样面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主要从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法律事务的律师谷辽海指出。
他举例称,2007年10月,某市科技大学需要采购800多万元的专用教学仪器设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预中标结果公布后,落标供应商首先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理由是中标供应商缺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因为中标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公司注册资本只有300万元,与中标的采购标的820万元相差较大,中标供应商存在不适资格情形;更为重要的是,招标文件存在限制竞争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招标文件要求合格投标人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不符,此款仅规定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招标文件的规定既可能使不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但又会导致限制潜在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对此,采购中心没有予以支持。为此,落标供应商提出投诉……
针对这一案例,有的律师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对招投标的职责分工,应当向市教育局提出投诉,因为采购人是学校,主管部门是教育局;有的律师认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也有律师认为,应当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诉,因为采购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就是市发改委,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落标供应商最后还是向教育局进行投诉,两个月后,教育局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职责分工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支持落标供应商的请求,为此,落标供应商根据《行政复议法》向国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其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谷辽海认为,律师之间的分歧本质上是两部采购法规之间相互冲突。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刘慧指出,我国目前正在加紧补充和修订政府采购法规,把多种因素考虑到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体系中,包括购买本国货问题,中小企业保护和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