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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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要靠“罚分”才能确保出勤?

王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29    [打印] [关闭]
    

    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看望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作重要讲话。汪洋要求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并建议在制度上做一些设计以确保常委会的出席率。汪洋的建议是,可以借鉴“处罚司机”的做法,给以一定的分数限制,不出席会议可以进行扣分,扣到一定程度就黄牌警告,如果警告后还不出席会议,可以考虑除名。(《信息时报》3月28日)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务委员会承担着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等重大职责。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的权力可谓是重要而且神圣。

    然而,我们看到,某些人大常委居然连最起码的履职“热情”都没有,甚至需要靠对司机罚分一样的办法来管束,这多少是件令人尴尬的事。这些“不出席会议”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应该都是通过代表的“选举”才得以当选的吧。那么,到底是人大代表对他们缺乏了解、还是在选举时走了过场呢?

    实际上,不但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缺乏履职热情和履职能力的代表也占相当比例。在会议期间当“哑巴代表”、“举手代表”,一闭会就失踪,这样的代表并非少数。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怎样才能选举出履职热情高、履职能力强的、民众拥护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显然极其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选举制度予以完善,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志,要改变代表结构不合理的比例安排,要尊重并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等等。否则,就算是将人大常委当做司机加以管束,他们也可能“出勤不出工”,让这些人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不还是“滥竽充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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