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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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纪处分岂可成为刑责的“挡箭牌”

杨维立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29    [打印] [关闭]
    

    据《新京报》3月27日报道:王惠民,湖南邵阳市政协委员,2006年5月,邵阳警方以寻衅滋事,将其刑事拘留。后经市政协调查发现,警方处理此案时有造假行为。

    在造假民警的手中,刑事证据似乎成了“橡皮泥”,可任意捏造,可怜的政协委员无故被当成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困惑的是,有关部门对作假民警的处理似乎也是在捏“橡皮泥”一般。最初对作假警察的处分是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的岗位津贴并取消全年评优。在公安部派人进驻邵阳调查此事后,邵阳市公安局局长腾章贵被免职、双清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罗文忠及10多名办案民警均受到处分。当地有关部门对当事民警作出处理决定竟是这般匆忙!

    认真对照一下不难发现,造假民警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举一例相比较。2006年,曾任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党延军,在一起刑事诉讼中参与伪造假证,被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同样是伪证,邵阳市的三名民警导致当事人被刑拘,结果仅仅是受处分;而律师党延军导致法庭作出延期审理、重新鉴定的决定,却被判刑。

    值得警惕的是,邵阳市的这起伪证案并非特例。年初的一则新闻至今记忆犹新,让我耿耿于怀。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公安机关却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其开脱,导致法院一审对高玉川轻判。记者1月4日从榆林市相关部门获悉,因为给高玉川开假证明,原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等15名执法干部,被给予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三秦都市报》1月5日)

    党纪政纪处分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挡箭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的处理显然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削弱了法律规定的惩戒力度,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犯罪分子。党纪处分、行政追责与刑事处罚分属不同范畴,泾渭分明,岂可混为一谈?

    我注意到,在邵阳市十届政协会上,20余名政协委员联合提案,认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痛不痒”,要求严处。建议将造假的民警清除出公安队伍,并追究法律责任。依我看,不仅要尽快落实提案,而且还应顺藤摸瓜,深挖下去。邵阳市一名市政协常委说,王惠民得罪了人,才被算计。这位政协常委所言是否属实?王惠民得罪了谁?谁有这么大能量?其次,办案人员之间本应当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这里,是什么“纽带”将多名办案民警联系在一起,成为“一条绳上的蚱蜢”,合穿一条裤子共同违法作假证?作为侦查人员明知作假证的后果,为什么会铤而走险?是经不起利益诱惑还是某些上级领导的指使?背后究竟有什么“猫儿腻”……

    无论如何,既有事实都已表明,此案不能不了了之。希望当地检察机关不再沉默,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拨开迷雾,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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