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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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核载21吨,养路费要按30吨收;拉30吨又成超载

183个红手印的愤怒:我们“违法”是谁的错?

本报记者 宋广辉 《现代司机报》记者 鲁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14    [打印] [关闭]
    两页白纸上满满都是人名和鲜红的手指印,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摆了一桌子,这是河南省183名驾驶“大吨小标”货车的车主,联名给报社的投诉材料。他们质疑:行驶证核载吨位为21吨的车,养路费征稽部门为何要按30吨征收养路费?而既然交了30吨的养路费拉30吨货,交警又为什么要按超载处罚?

    奇!9吨养路费“人间蒸发”

    河南183名投诉的货车车主,购买车辆的时间大多在2005年以后(国家治理超限政策出台之后)。他们当初购买车辆时,车辆行驶证上和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上的吨位一致。然而,自2007年10月开始,河南省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开始不按照车辆的行驶证和营运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

    部分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核定载质量为21吨的车主,在购买养路费时都是按照30吨购买的。当他们询问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的收费依据时,被告知是根据河南省交通厅养路费征稽网的征收标准收费的,但养路费征稽部门没有向车主出示相关文件和规定。不交养路费车辆无法上路,车主无奈之下只能按照养路费征稽部门的说法“溢交”养路费。

    车主们反映,虽然购买了30吨养路费,但却不能按照30吨标准运输货物,原因是交警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认定是否超载,不考虑实际缴纳养路费的吨位。就这样,买30吨养路费,拉21吨的货物,每个月多支出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及运管费等达千元以上;而按30吨的养路费征收吨位运输货物,却又进入了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超载30%以上,罚款500至2000元”的范围,车主终日生存在违法状态之中,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车主们认为,养路费的征收和公安交管部门的超载处罚,代表的都是政府行为。但是,两者行为的不统一,让车主无所适从。车主们也曾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将车辆行驶证的吨位增至和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征收吨位一致的请求,但被拒绝。公安交管部门解释说,车辆注册核发行驶证,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辆型号核发的,要变更行驶证的吨位,需要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

    叹!每车每月多交1233元

    投诉的车主算了一笔账:以21吨银盾牌JYC9281CLS半挂车为例,该货车在河南省养路费按照每月每吨180元计征,货运附加费按照每月每吨35元计征,运管费按照每月每吨12元计征。

    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该货车应该按照21吨征收养路费,每月足额应缴纳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3项合计为4677元。而按照河南省该车计征30吨来计算,每月足额应缴纳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3项合计为5910元。

    通过计算,得出银盾牌JYC9281CLS半挂车,按30吨交费比按21吨交费多缴纳各种规费1233元,一年要多交费14796元,相当于当地城市一名普通居民一年的工资。

    据了解,各地交警对超载的认定都是看过磅后是否超出了行驶证核定的装载质量,而不看养路费的征收凭证。

    “对司机处罚时,我们不看司机交了多少养路费,只看司机出示的行车证上的核载吨位。”湖北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黎明华说,“交警不管车主缴纳的养路费是多少,是否超载需要过磅,将过磅单与行驶证核载吨位数核对,超过核载吨位数的就属超载,按规定要对车辆进行卸载并对车主进行罚款。”

    惑!“大吨小标”惹的祸?

    “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准确率很低,按照国家标准来衡量的话,有很多车辆都不符合要求,属于‘大吨小标’。”河南省交通厅征稽处科长李江直言相告,“对待这些‘大吨小标’车辆就应该征收符合国家标准的养路费。”他还说,为了尊重公告的权威性,征稽处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在核对货车标定养路费征收吨位的时候,采取了一定的折衷办法:按国家标准衡量,与公告吨位误差在20%以内的货车,基本上没有做调整,还是按照公告的数据执行;对于与公告吨位误差在20%以上的货车,重新标定征收标准。

    显然,不按公告来征收养路费,可以多收养路费。但是,调整征收吨位却伤害了广大车主的利益,让车主面临缴30吨费却不能拉30吨货的尴尬局面。面对这个问题,李江没有正面回答,只是一再强调“大吨小标”的危害和治理的意义。

    “大吨小标”是一些汽车生产厂家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扩大销售,迎合购车者逃缴国家税费的心理,提供小于车辆实际装载质量的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提供假型号的合格证、假标识的技术数据,降低实际装载质量。李江认为,产生“大吨小标”的深层次原因是诸多矛盾积累的产物,治理成果十分微弱。另外,交通厅各部门之间、各省之间吨位核定不一致,也给治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按照河南省征稽处的能力,目前只能从买方市场来进行控制。

    李江证实,关于养路费的征收吨位,河南省交通厅各个部门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运管部门签发的营运证的吨位确实没有和养路费的征收吨位挂钩。

    车主们感到茫然,他们不是“大吨小标”货车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为什么要替“大吨小标”背黑锅。同时,他们还有诸多疑问:既然国家在治理“大吨小标”,这些货车为什么还能进入市场,被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而到最后受害的却只是他们这些使用者?他们就此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本报北京4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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