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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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16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4月15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介绍,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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