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6日
星期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明朗

4月8日为政策分界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16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4月15日电(记者李松涛)北京市今天公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政策终于明朗。

    从这份标注为京建住[2008]225号的文件来看,4月8日是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在这天前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具体的差别在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缴数额上。

    在4月8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但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但如果是在4月8日(含)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缴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缴价款中核减。

    不论是4月8日之前还是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都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确需出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该通知规定,那些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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