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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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刘一 编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09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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