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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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处分规定要求

从快从严查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30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丽)今天,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依法依纪从快、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规定》对11类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了纪律要求和惩戒措施: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伪造、变造和毁损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隐瞒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严肃查处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规定》明确,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有上述行为的六类人员将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中央纪委监察部要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规定》发布前,有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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