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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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法院裁定《国籍法》部分违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06    [打印] [关闭]
    

    新华社专电 日本最高法院4日裁定,日本男子与菲律宾女子非婚生的10名混血儿有权获得日本国籍。日本共同社说,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就婚外子女歧视问题作出《国籍法》违宪的裁定。

    日本共同社报道,原告是10名8岁至14岁的男女儿童,现居日本关东和中部地区。他们的父亲是日本人,母亲是菲律宾人,父母没有结婚。

    根据日本《国籍法》,日本男子与外国女子婚外生子时,如果男子在子女未出生时就承认他们,则子女可获日本国籍;而如果男子在子女出生后承认他们,则子女不能入籍。

    报道说,10名原告出生后才获日本生父承认,根据《国籍法》,未能加入日本籍。其中一名原告2003年向法院起诉,指控《国籍法》违宪;另外9名原告2005年提起同样的集体诉讼。东京地方法院2005年和2006年分别判决原告胜诉,但东京高等法院二审推翻这一判决,10名原告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大法庭4日认定,《国籍法》把父母婚否作为其子女获得日本国籍的依据,这种规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最高法院裁定二审判决结果无效,原告方有资格获日本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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