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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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核对信用卡签名被判赔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23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胡海容 记者周凯)上海市民张小姐乘车遇到扒手,就在她向银行挂失前20分钟,小偷用她的两张信用卡在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霍山店刷卡消费5820.10元,张小姐遂将伍缘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商店未尽核对签名之责为由,一审判决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赔偿张小姐损失4820.10元。

    2月2日8时40分,张小姐乘坐公交车时被盗窃了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各一张以及身份证。张小姐发现后,随即于9时许拨打银行电话报失并报警,却被告之她的建行卡已在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霍山店的POS机上被盗刷交易两笔2414元和3060元;招行卡被盗刷了346.10元。张小姐向银行调取签购单,却发现上面的签名是“张军”,而非自己的姓名。3月10日,张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店收银员没有根据规定核对签名,造成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考虑到自己保管不当也有责任,要求商店赔偿4820.1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霍山店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允许持卡人消费,责任在于商店。张小姐对自己的信用卡以及身份证未妥善保管,以致被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应再赔偿张小姐4820.1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规定,在刷卡消费时,收银员应核对交易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但现在刷卡消费时,许多商店的营业员并没有核对签名的习惯,这给不法分子盗刷信用卡留下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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