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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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不合理行政收费侵害私人财产权

梁发芾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12    [打印] [关闭]
    7月11日,人民网就各类收费搞了一个热线,希望遭遇过不合理收费的人们踊跃提出自己的看法。

    在人民网专题列举各类不合理收费中,大多数属于企业收费。这些企业多是垄断性的,或者公用事业型的,他们向社会提供了服务,于是政府给予他们收费的行政许可,以补偿服务的成本。但是,收费要么价格偏高不合理,要么一旦实行永无停歇之日。这就是说,行政审批者没有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了对消费者使用者不利的许可。

    相对于这些由企业收取的费用,行政收费更加值得关注。前些日子,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决定从2008年6月1日开始执行,但由于需要多个部门的逐级审批,6月没有如期开征,据报道顺延一两个月后收取。按照兰州市的办法,在兰州的居民每人每月交纳1元;单位、学校等都要根据人头交纳;所有经营场所要按照面积等交纳;摆摊设点的小贩,也要按照人数或摊位交纳。延迟交纳将受处罚。据估计,总征收的数字将非常庞大。这项针对所有人的一项收费,其制定程序却极为简单,先是兰州市的城市执法局向兰州市的物价局申请,兰州市的物价局召开有19名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会通过,然后兰州市政府又制定了这样的办法。

    这个简单的程序,无疑会加深人们的疑虑:这样的收费,如何与保护公民财产相平衡?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除非依照法律和个人同意,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做出处分。但是,政府部门的一个文件,就将公民的私人财产转换为政府财产。垃圾处理是公共服务,人们已通过纳税支付了成本,特别征收垃圾处理费是否合适?

    在我看来,兰州市的垃圾收费其实就是一项税收。因为它与税收的特点十分吻合:都是强制的、无偿的、固定的。但在中国,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地方不能设立一项新税。税收立法权完全属于中央,决定开征新税的权力,属于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从税收法定性要求来说,任何一个新的税种的设立,必须立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税收意味着公民要出让自己的财产权,必须得到公民的同意。只有经过公民代表充分参与、辩驳和讨价还价达成的协议(税收法律),才意味着纳税人的同意。中央独享税收立法权,有利于保护私人财产,防止地方动辄开立新税侵害公民的财产权。

    但税收立法权的限制,在地方被轻易规避,因为地方可以以费的名义而不是税的名义,绕开法律的障碍,不受限制地将公民的财产转换为政府的财产。

    论理来说,政府的一切行为都须有法律的授权,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但是,目前大量的行政收费,是没有法律授权的。近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被作为行政收费依据的红头文件全国有7000多件,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过30余件。而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人民日报》2007年11月14日)。这就是说,在给国家照常纳税之外,每人还为政府负担500元的行政事业费。

    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已经写入《宪法》,这就意味着国家不但有义务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尤其有义务严守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界限,不能一冲动就把手伸到私人财产领域。而那些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却与此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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