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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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轻判的负面效应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26    [打印] [关闭]
    7月23日,是廖智勇生命中极其重要的一天。在为女儿的官司奔波了11个月之后,他终于等来了一个结果:他的大女儿婷婷用枕头捂死亲生妹妹娟娟后,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意味着,他在失去了一个女儿之后,剩下的女儿婷婷不用马上坐牢了。(《广州日报》7月24日)

    杀死一条人命,最终只换来“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一判决实在太轻。无怪于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意见存在严重的分歧。如今案件的审理已经尘埃落定,但这起案件的轻判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不能不引起我们重视。

    照法院的认定:廖婷婷因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而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有着明显区别。廖婷婷犯罪时患抑郁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低,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她又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廖婷婷的量刑从轻和减轻都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减轻的幅度是否能到“3年”,并且还适用缓刑,这就值得商榷。故意杀人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一种,《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廖婷婷所有的从轻、减轻情节一并考虑,对其适用三次减轻,也应该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除了自首和患抑郁症外,对廖婷婷从轻、减轻的最重要的理由,也是网友支持的理由其实在于,廖婷婷杀死的是一个给家庭带来极大负担的精神病人,父母和邻居都极力为她求情。这些的确是考虑从轻的理由,但必须指出,生命权至高无上,即使是精神病人,即使她给家庭、社会带来很多麻烦,她的生命权也仍然要得到保障。另外,家庭成员的生命与外人的生命同等重要,不能因为杀死的是家庭成员就可以漠视。

    刑罚具有报应和预防功能。从报应上讲,姐姐的生命权不能大于妹妹的生命权,姐姐理应为自身的行为担当一定的责任。从预防角度上讲,刑罚的预防功能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特殊预防就是防止本人再犯罪,而一般预防就是要防止社会潜在的人员走上犯罪的道路。对姐姐的过轻的惩罚,就可能在社会上产生这么一个负面效应:对家庭成员,特别是精神病人,实施伤害甚至杀害,只要去自首,并且能赢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情,就会得到很轻的处罚,甚至像廖婷婷一样,可以判处缓刑,不用去坐牢。这对于我们社会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保护那些有精神病的家庭成员非常不利,对所有的精神病人的生命权都会产生威胁。

    处理像这种姐姐杀死精神病的妹妹的案件,既要考虑到案件中的特殊情况,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又必须兼顾可能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给予相应的处罚。比如判处廖婷婷五六年有期徒刑,哪怕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不要判处缓刑都是适当的。这一方面给予廖婷婷一个教训,同时也警示其他人,不要轻举妄动,否则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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