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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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没有沉默权

郑连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26    [打印] [关闭]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赋予公民的一项宝贵的权利。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公民在面对警方调查时“有权保持沉默”,而警方不得对公民进行刑讯逼供。有了沉默权,公民就不必常常面临“自证清白”的窘境——只要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是有罪的,那我就是无罪的。

    有趣的是,作为一项保护公民的权利,最近却被上海警方娴熟地应用了起来。针对备受关注的上海袭警案,最近媒体对上海警方提出了诸多质疑和要求,如:此案应异地调查、异地审理—上海警方是此案的利害关系方,理应回避。上海警方应公布与此案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杨佳当初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的录像。惨案发生后,上海警方找杨佳的母亲协助调查,这之后,杨佳的母亲就失踪了,她到底在哪里?

    应该说,媒体的这些质疑和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杨佳上海袭警一案目前确实有许多疑点没有揭开,有疑点存在,媒体就要质疑。一个负责任的公权机构,在面对媒体质疑时理应及时给予回应,或解释,或反驳,或道歉,总之应该表个态。可是,上海警方却对这些问题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一味地保持沉默。这就让人看不明白了:上海警方既不肯将案件移交以实现异地审理,又不肯公布涉案的全部资料,还不肯向外界透露杨佳母亲的去向。如果真的是心底无私,那还有什么必要遮遮掩掩?

    我又想,既然上海警方对舆论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对公众玩起了“沉默是金”的把戏,那么我们国家级的司法机关为何不进行必要的干预?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最高法院应该主动介入,关注这件影响重大的案件。听任上海警方行使“沉默权”,杨佳袭警案就极有可能成为不明不白的“葫芦案”。

    杨佳袭警杀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惩处杨佳要惩处得明明白白。只有这样,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彻底的维护,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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