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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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公权以令律师”源于对权力的迷信

傅达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29    [打印] [关闭]
    强制拆迁激起群众不满,民要告官,怎么办?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经验”是: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当然,“聘”只是个形式,律师们其实从政府那里拿不到钱。科尔沁区司法局原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自豪地称这一做法为“独特做法”,认为律师是主动为政府分忧,可以直接降低上访率;其一名现任副局长则称:“我们今年又签订了合同,继续推广这一做法。”(《扬子晚报》7月28日)

    读到这则新闻,真佩服当地政府的“聪明睿智”。以前只听说过有些部门为封锁舆论监督,而全城抢购当日报纸的,像这样垄断律师资源以断绝公民状告政府之路的做法,还真是“破天荒头一遭”。朗朗法治乾坤,如此公然地“挟公权以令律师”,在依法行政的道理上倒行逆施,不禁让人生疑:其胆量究竟从何而来呢?

    当地政府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收编”律师,首先源于他们对公权力的天然崇拜。虽然宪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法治的核心是公权服从法律,但在一些行政官员眼里,这些理念至多只是读书人闷在“深闺”中所作的无用之道,根本不能当真。一旦他们掌握了公权并动用起来,早已被权力的巨大威力所折服,甚至迷崇权力的无所不能,哪里还有什么服从法律的意识!正是这样的习惯性认识,使得他们不仅认为律师“听命于我”具备天然的正当性,甚至还将其当做一种“独特”的经验创新而“继续推广”。

    正是出于对权力绝对权威的迷恋,掌权者才对公民上访和“民告官”有天然的畏惧心理,因为这些行为直接威胁到他们对权力的掌管。于是,对公民上访和诉讼权利的变相掠夺,就成为少许官员夜不能寐的思考题。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很快发现,普通民众原本并不具备多少法律意识,他们之所以上访和诉讼,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得到了律师的怂恿和支持。一旦从律师的环节切断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那些欲上访诉讼的“滋事者”必定锐气大挫。这样的推理并不具备多少智能含量,只是在国家的法律语境中,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本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却想不到在通辽科尔沁区政府那里竟然完全相反。同样无需多少智商就能推测到的是:这样切断弱者维权的法律“脐带”,就能维持地方的长久稳定吗?得不到法律援助的公民就会一直甘愿在权力的阴霾下忍辱负重吗?

    一个完全背离法治的行径,竟被冠以“独特做法”,这不仅折射出公权的强悍与民权的贫弱,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律师制度的天然缺憾。虽然《律师法》早已摒弃了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但在一个律师管理体制完全行政化的环境中,律师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依然摆脱不了政府部门的操控。从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规定的“律师办案须请示”,到前不久宁夏律协选举风波,再到此次政府“收编”律师,不同的事件背后都凸显出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弊端。若不是政府部门对律师管理享有太多的专有权力,若不是律师自治管理极度虚化,地方司法局领导又怎能发出“谁跟政府对着干就别想在当地混”的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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