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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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县级以上工会将建法援机构,为职工提供无偿服务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15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8月14日电(记者刘声)记者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全总日前颁布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聘请。《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以及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及其他法律援助形式。《办法》规定了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的两种情况: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农民工作了特别规定: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此外,《办法》还对工会法律援助的申请和承办等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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