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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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拟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新华社记者 张景勇 周婷玉 邹声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03    [打印] [关闭]
    为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针对传销现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美国众议院2002年通过了《反金字塔式促销法》,日本1978年通过了《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加拿大1993年颁布了《多层次传销法》,香港也制定了《多层次推销禁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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