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4日
星期

工商“两费”退出历史舞台

本报记者 李剑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04    [打印] [关闭]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与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依据是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据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工商[1983]91号文件),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

    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一是用于个协组织的运转经费,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是用于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管理,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1998年12月3日,《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废止。

    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一笔国有企业、合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都不用缴纳的费用。大家把钱交上去以后,无法过问钱究竟花在什么地方,由此饱受质疑。不少个体工商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强烈要求取消收费。

    2006年7月,江西省鹰潭市个体工商户程元福因不服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部门把主要精力投放到强化市场监管,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据报道,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停收后,全国税外收取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将减少86亿元。

    

郑重声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关于奥运的报道(含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签署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奥运内容专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64098070、64098058联系。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