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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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车祸身亡 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判赔

郑州二七区法院执行“同命同价”标准
本报记者 潘志贤 通讯员 杨强 香香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05    [打印] [关闭]

 

    各执一词 实际车主拿农村户口压价赔偿

    28岁的何伟户籍为安徽省,在农村的老家尚有73岁高龄的老母和37岁患有智障的哥哥,由于何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哥哥又因为智力障碍劳动力低下,何伟很小就成了家里的顶梁柱,全部经济来源均由何伟一人承担,这也是何伟来郑州打工的主要原因。

    何伟的家属诉称,当何伟在郑州遭遇车祸不幸丧生的消息传至安徽老家时,何伟家人的精神一下子就崩溃了。家人认为,因车祸,何伟各种损失计22500元,其母亲、哥哥依法应得到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扶养费计214039.44元。何伟的哥哥因智力障碍劳动能力低下,无经济来源,其母年迈多病,全靠何伟抚养,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上述费用共计286539.44元。该车系蒋鑫购买并长期由某运动服公司河南分公司租用,侯兆发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蒋鑫作为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并附加投保部分商业保险,该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

    据了解,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进行了勘验和估损,于2007年10月18日向实际车主陈一周送达了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告知其因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事发后,被告几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案件进入僵局。

    名义车主蒋鑫认为,他本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板陈一周借用自己的名义办理入户手续,陈一周是实际车主。

    肇事司机侯兆发称,赔偿是应该的,但应由公司赔偿,因为本人是公司员工。

    老板陈一周不同意赔偿,称何伟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他已经花费2万元,侯兆发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并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数额按城镇人口标准没有依据,精神赔偿没有依据。

    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称,我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保险赔付是依据保险合同,但合同约定,醉酒驾车不予赔偿。投保人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违反合同约定,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经交警三大队调解无效,何伟母亲及哥哥将侯兆发、陈一周等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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