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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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通缉令”称离职员工是“贼”被判侵犯名誉权

北京一“人肉搜索”案首判精神赔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28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9月27日电(郭京霞 记者王亦君)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人肉搜索”案件日前终审宣判,发布网上“通缉令”称离职员工严某是“贼”的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被判侵犯名誉权。据悉,此案是本市首起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人肉搜索”案件。

    因与原单位发生纠纷,离职后的严某被原单位“人肉搜索”。原单位发布网上“通缉令”,不仅称严先生是“贼”,还公布了他的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为此,严某把原单位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起诉至法院。

    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一家北京市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向严先生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并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1300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据严某称,他曾是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的一名设计师,于2007年8月18日离职。8月19日,该公司经理王某便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文中称严先生为“贼”,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给单位造成损失30多万元,并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

    严某认为,公司经理王某的行为对其进行了人身侮辱与攻击,影响非常恶劣,致使其离职后,至今无法找到工作,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缉令”中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在失窃事件还没有侦查结果的情况下,使用了“通缉、盗窃、抓捕”等文字,足以让一般读者认为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此举使严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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