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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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永远是民生权利而非经济手段

燕农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21    [打印] [关闭]
    为提振旅游市场、发展旅游经济而推行“国民休闲计划”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从更宽广的视角看,休闲当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民生权利,而绝非单纯拉动旅游内需的经济手段。

    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往往把满足公众休闲需求纳入公共政策和城市规划中,清晰界定休闲事业和休闲产业,禁止事业单位商业化,以满足公众休闲需求和保障社会各阶层的休闲权利。以此来看,休闲是具有公益本质的,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中的人文关怀。是故,即使在休闲文化相对繁荣的美国,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外出旅游也大幅缩水。据央视经济频道介绍,目前美国底层社会节衣缩食、中产阶级深居简出,只有资本大亨尚在寻求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若将“国民休闲计划”定位成提振内需的单一经济手段,所谓共度时艰很容易转化成底层民众独扛起刺激经济的大旗。由于在4万亿的“国十条”中,并没有把公众休闲旅游列入,工薪阶层在享受这个休闲计划的同时,必然要有不菲的个人计划外支出,这与西方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时中产阶级深居简出恰恰相反。至于推行修学旅游,让教育为旅游经济服务,尤显计划立意的疯狂一面。

    另一方面,仅将休闲定位成经济手段,休闲于我们这个致力于全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社会,将越来越单一、无趣和贫弱。其实在上世纪末推行的黄金周长假中,始终没有将公民休闲权利作为主旨。即使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休闲文化之于我们依然仅仅是旅游,而用来满足中低收入阶层休闲的公益事业发展,与蓬勃红火的旅游市场相比则相形见绌,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之于休闲更是虚无缥缈。另外,公众能不能够休闲,也不是某一个简单的计划所能推动得了的。

    休闲事业薄弱而休闲产业繁荣,休闲文化寡淡而休闲经济繁荣,使得原本属于普罗大众的休闲事业,被严重商业化而成为一部分人的“社会福利”,休闲被单一模式化而成为“旅游”。还原休闲的内在权利性质,才是“国民休闲计划”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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