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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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下文规范继续医学教育

社会捐赠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08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董伟)近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要规范捐赠经费的使用范围,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社会各界的资助经费只能用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此次《意见》要求,全国继教委和省级继教委每年抽样检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其审批数量的10%,抽样检查情况将作为评估各地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意见》还要求规范专业性杂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经省级及以上继教委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但不得授予Ⅰ类学分(每年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5学分)。

    由于此前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来源模糊,《意见》明确为财政、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各承担部分。另外,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捐助。不过,捐赠经费只能用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接受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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