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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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成为首个“创业带动就业”实验城市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29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张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天津市人民政府12月26日在津签署备忘录,决定共建第一个国家创业带动就业实验区。实验区的目标是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建设创业型城市。

    这份备忘录是在当日开幕的首届“中国·天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上签署的。约有3万人参加了这场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旨的推介活动。

    据介绍,国家创业带动就业实验区确定的10项实验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完善政策措施、金融支撑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建立创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国际合作机制;发展多样化创业载体、弘扬创业文化、鼓励农村创业;依托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聚集辐射作用。2009年,天津将在全国率先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明确要在2012年建成“人人竞相创业、社会充分就业”的创业型示范城市。2009年~2012年,该市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累计将达10亿元。

    天津还提出了衡量此项工作成效的6项指标。到2012年,全市要新增民营企业12万户以上,总数力争达到45万户;万人拥有企业数要从当前的300户增加到400户;新增民营企业存续一年以上的比例要达到80%;创业带动就业率要在2012年力争达到1∶6;大大超过国家创业型示范城市确定的1∶4的标准;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例要从当前的20%增加到60%,毕业生当年创业率从1.8%上升到5%;城镇登记失业率要控制在3.7%左右。

    同时出台的天津《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一次提出了7大类创业利好政策。如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两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3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外来人员在津创业的,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户。

    此外,天津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展到所有创业者,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新创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按规定分期缴付。经允许利用非固定场所,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便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微利项目经营,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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