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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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区试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赔付标准范围成最大难题
本报记者 刘世昕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08    [打印] [关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在湖南、江苏等5个地区试点一年,2008年的9月湖南省还出现了首起由保险公司赔付污染受害者的案例。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今天表示,今年该部门还将继续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以改变多年来我国“污染企业获利、损害大家埋单”的局面。但潘岳同时也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进还面临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等难题。

    一年前,环保部门曾联合保监会发出通知,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即便是赔得破了产,受害者也常常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而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污染受害的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都由政府、社会埋单。在环保部门看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有可能扭转这种局面。

    曾经有成功案例的湖南省环保局汤宏介绍说,今年湖南省曾确定了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化工、有色、钢铁等行业18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的重点企业。截至去年10月底,已有3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去年9月份,湖南同时发生了两起污染事故,一起因为企业参加了污染责任保险,100多名污染受害者很快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另一起则因没有投保还有许多后续问题没有解决。

    汤宏说,一年的实践,他们遇到了至少三类问题。首先,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进缺乏强制力,主要依靠环保部门的通知和要求,缺乏长期、有效的机制。其次,污染的损失难以量化,有些污染损失是随着时间积累才逐步显现的。再有,因为投保的企业太少,使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风险,没有一定规模,要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分担就会很难。

    对存在的困难,汤宏建议说,我国可以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在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对污染较轻的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投保。另外,还可以建立国家或省级风险调节基金,在以省为单位对环境污染责任险实施统保的前提下,每年从企业的排污费和环境污染责任险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管理调节基金”,解决突发重大事故的超限赔偿问题。

    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认为,对保险公司来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面临偿付能力、定价标准等问题。偿付能力问题就是要让保险公司保得起,还能赔得起。有的国家的经验是,普通的污染事故由商业模式解决,超过商业模式赔付能力的部分通过专项基金解决。可以在商业好的年份积累基金,由全行业或者社会共管。否则,保险公司赔不起,也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据介绍,目前已经有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等地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而在业界看来,实践中最大的难点可能会是如何划定保险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标准。

    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华友认为,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至少应该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环境修复成本赔偿,以及人体健康损害赔偿。

    他建议说,财产损害可分为生产损害和个人资产损害两个类别;环境修复成本赔偿标准则要是环境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总和。

    就人体健康损害赔偿标准而言,李华友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环境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主要划分为一般性赔偿项目、致残赔偿项目及受害人死亡赔偿。

    今天,潘岳表示,环保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持积极态度,并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环保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并推动相关立法,在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中写进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研究提出对投保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研究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与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本报北京1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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