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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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到底是多少

高永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20    [打印] [关闭]
    “房价不能高,不能再涨了。”在参加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徐汇代表团审议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说。他以走上工作岗位不久的沪上年轻人举例表示,上海的“房价和收入比太高了”。(《东方早报》1月18日)

    据说,房价收入比在4至6倍之间是比较合理的。而据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2007年我国的房价收入比平均为15倍,北京为23倍,上海为17倍。倘若在房价起步阶段,政府方面就将“房价收入比”指标作为调控参考信号的话,可能各地的“房价收入比”也不会如此“高成长”。

    “房价收入比”是一个非常尴尬的指标,因为,迄今为止对此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或者说,坊间与开发商及学者之间的认识差异太大,而政府又没有将其纳入视线范围内,充其量扮演了一个购房者表达美好愿望发泄牢骚的草根依据。

    据说,专业性的“房价收入比”概念意思是:所有自有住房的当前市场价值(总价)中位数与所有家庭年收入的中位数的比值。要得出“房价收入比”首先需要找准“中位数”——将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住房问题上升为抽象的纯粹的、故意脱离了国情的概念之争,是长久以来审视房地产问题时最容易遇到的“思维陷阱”。这个陷阱的好处是,使一个好端端的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统计指标,变得狗屁不是。“房价收入比”正是如此,那些喜欢维护概念严肃性、完整性的人士不去想,虚拟出一个“中位数”的房价和收入跟老百姓何干?“中位数”以下的百姓构成了中国住房问题的主体人群,他们的利益岂能被忽略不计?

    现在我们已知房价收入比“公认的国际标准”在4至6倍之间,又是怎么来的呢?据认为是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银行专家黑马先生在进行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时,提出的一个世界银行认为“比较理想”的比值。一般认为比值越小越买得起房,但是这个舶来的概念并不能解释如下原因:房价收入比在2~3倍的一些西欧、北欧国家,其住房自有化率只有30%左右(如瑞士、德国、瑞典)——由此还引发了一轮“让少部分人买房住多数人租房住”的口水战。显然,问题就出在当初对这个概念不假思索的全盘接受上,理性比值的天然局限性(外国人眼中的中国的合理比值),导致这么多年来,我们糊里糊涂地攥着这个维权依据,却得不到官方的认可,徒增牢骚。

    啰嗦了这么多并不是为了得出“房价收入比”应被取消的结论,恰恰相反,“房价收入比”应受到重视,而且应该将这个舶来品真正本土化。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对“房价收入比”做一个科学的解释,将其纳入考评体系,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评价房价高低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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