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该关注公积金缴存不公
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按月提取,算是一项改革,对于急需提取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职工和配偶,提供了便利。但是,这种提取只是时间上可以提前,并未能改变个人可以支配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量。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不公平、不合理,倒是更该引起社会关注。
这种不公平、不合理,首先表现在职别差别上。由于住房公积金是按个人工资基数比缴存,行政和技术职务越高,拿的薪水越多,可获得的财政等额配补就越多。以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薪8000元,个人缴存为960元,财政等额配补便是960元。月薪2000元,个人缴存为240元,财政等额配补便只有240元。高薪者比低薪者便多获得了720元的财政补贴,更缺钱购房的低薪者,与高薪者的差距便拉得更大了。
其次,表现在行业差别上。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而现实情况是,处于第一等级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缴存比例普遍执行上限,处于第二等级企业员工有的就没那么幸运,企业效益和老板重视程度决定了他们的缴存比例。处于最低等级的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就更没谱。
再者,表现在地区差别上。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一些单位财力不济,执行规定只能打折或拖延。而沿海等发达地区,不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业员工,都享受着比欠发达地区高得多的缴存比例。如北京市从去年7月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12%,提幅为50%;秦皇岛市从今年起,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2%提高到15%。
不可否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对不同职别、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积金缴存比例会产生差异。但是,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公积金缴存不公、分配不合理应该缩小,而不能任其继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