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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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确保流动人口享“市民待遇”

福建:暂住证五年可成户口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15    [打印] [关闭]
    

    本报福州2月14日电(记者陈强)福建省近日出台政策规定:持有暂住证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生活居住、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保障。

    根据福建省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接收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者,享受免费治疗待遇;适婚男女青年,享受免费或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随迁的16周岁以下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及传染病防治服务。

    通知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

    通知提出,流动人口在福建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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