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大事记
1940年代,鄂伦春还是一个带有原始公社性质的游猎民族,部族内保持平均分配的习惯。
1951年4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鄂伦春旗人民政府,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纳盟。
1952年5月31日,“鄂伦春旗人民政府”改称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1954年,旗工委制定“以猎为主,通过定居,逐步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这是改变鄂伦春人单一落后的狩猎经济的重要一步。
1958年6月14日,旗工委生产合作部下发《关于狩猎中几项规定的通知》。《通知》提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狩猎,并划分狩猎区。1965年,林业新镇加格达奇通火车。
1979年8月4日,旗委、旗革委会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交《关于将加格达奇、松龄两地归回鄂伦春自治旗的报告》。
1983年6月8日,“鄂伦春民族服饰艺术”在北京民族文化宫展出。
1986年10月,旗委为振兴猎区经济采取10条措施:
1.自力更生为主;2.坚持正确领导;3.合理安排生产;4.大搞庭院经济;5.发展经济作物;6.发挥当地优势;7.树立、推广典型;8.培训专业人才;9.落实领导责任;10.加强文明建设。
1992年,旗政府颁布《关于开展打击捕杀马鹿等野生动物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6年1月,旗政府颁布《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布告》。
(关红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