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履职成本该由国家承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由于活动经费一般是由人大机关统一使用,而并非分发到每个人大代表手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获得的补贴,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相关费用而来,如果严格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履职可以说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完全相当于一种“义务劳动”,有时甚至需要代表自己“倒贴”费用。这显然是不利于鼓励人大代表积极执行代表职务的。
法律上没有规定给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最主要的考虑在于,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是兼职而非专职,既然代表通过自己从事的本职工作,享受了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那么,国家就不必为他“兼职”从事的人大代表工作,另外给他发一份工资。在2003年的广东省人代会上,梁光泽等3位代表提出建议:“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只靠觉悟干活,人大代表也应有职务补贴。”广东省财政厅答复认为“不宜再发代表职务补贴”,其理由就是“代表所在单位已经按照正常出勤给付了工资”。但广东省人大显然对此答复并不满意,经过6年的争取,梁光泽等代表的建议终于成为现实。当然,人大向财政部门“要”钱给人大代表发履职补贴,本来是不应该有什么困难的,因为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要接受人大的监督,经过人大的审议和批准才能生效,在现有条件下,人大有能力争取让政府财政拨出专款,为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
要求同级财政为人大代表提供履职补贴,一些地方政府除了以“代表所在单位已经按照正常出勤给付了工资”为由不愿支付外,可能还有另一种不那么说得出口的考虑:人大具有监督政府的职能,给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只会让他们更充分地发挥监督政府的职能,政府岂不是在“花钱买罪受”?但是,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无论是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都不是政府的“私房钱”,财政预算应当给人大多少钱,并不能由政府说了算,假如给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成为制度,也不能说是政府在花钱“买”人大代表履行职能。所以,不存在政府该不该“花”、是否舍得“花”这笔钱的问题。
人大代表积极认真地履行职务,对人民和国家都是好事,需要大加鼓励。但人大代表履职是有成本的,他履职越是积极认真,成本就会越大,虽然同级财政和代表所在单位分担了一些成本,有时仍然会出现较大的“窟窿”——全国人大代表王填自掏10多万元做调查、聘专家,多次南下北上,耗时一年,将一部《商业大店法》草案交到商务部部长手中;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为提交“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草案,耗时一个月,行程两万多里,走访了70多个乡镇,花费了8万多元积蓄。
古人有“毁家纾难”之壮举,我们今天却不能要求每个人大代表都“毁家履职”。他们的履职成本,只能主要由国家来承担,如果同级财政和代表所在单位分担成本后仍有“窟窿”,也只能由国家财政来填补。否则,他们大约只能像西方国家的议员那样向社会筹集活动经费了,而这在中国又是被严格禁止的。
给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初步探索出了人大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