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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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汉客运站建成近三年不能运营》报道追踪

广汉市政府一审被认定违约

本报记者 闵捷 通讯员 白皓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24    [打印] [关闭]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的第79天,1月21日,四川广汉三星堆客运站的投资商黄德武拿到了一审判决书:四川高院判决被告广汉市政府违约,应向原告三星堆客运站赔偿损失。目前原告和被告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本报曾于1月16日报道此案,介绍四川广汉市三星堆客运站建成近3年不能运营的怪现象。广汉三星堆客运站董事长黄德武与广汉市政府交涉近3年无果后,于2008年向四川高院起诉广汉市政府,要求解除双方合约,并索赔人民币1亿余元。

    在四川高院的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法院确立了双方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广汉市政府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是否应当依法解除。

    法院查明,按照合同约定,在三星堆客运站建成正式经营前3个月内,广汉市政府应负责将全市汽车客运站的经营权无偿移交给三星堆客运站,并保障其在特许经营的40年期间内,独家享有全市汽车客运站的经营权(乡镇客车站除外)。然而,三星堆客运站2006年7月验收合格后,广汉市原有的3个车站仍在经营,并没有撤销或将经营权移交,使得三星堆客运站至今没有实际享受独家特许经营权。

    法院因此认为,广汉市政府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法院裁决,解除广汉市政府与广汉三星堆客运站的合同,广汉市政府应赔偿后者33968733.99元的投资损失,并支付这笔投资的利息,还要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对于广汉三星堆客运站追偿剩余经营期限内可得利润5796.8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广汉市政府单方终止合同,应赔偿剩余经营期限内的可得利润,但没有约定因广汉市政府违约、三星堆客运站自身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是否应当对剩余经营期限内可得利润损失进行赔偿。法院裁决,对可得利润损失的赔偿“难以支持”。

    记者2月22日致电黄德武,他表示这个“民告官”的案子能一审胜诉,自己已经满意了,“但今年春节期间听说广汉市政府准备上诉,我们害怕对方有什么‘动作’,就在拿到判决书的第13天,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黄德武看来,如果广汉市政府上诉而自己不上诉,恐怕会给最高人民法院留下四川高院判决不公的印象,自己属于迫不得已继续上诉。由于三星堆客运站3年不能运营,投资无法收回,自己已经没钱打官司,只好借了高利贷来支付上诉费用。

    记者2月23日联系了广汉市政府的代理律师严学,他表示广汉市政府对判决结果“有一定的异议”,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还在等法院的通知”。

    对于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法院对双方的权责拿捏得“还算公平”。

    他说,对于广汉市政府违约的事实,法院的判决很清楚,也能够认定广汉市政府是“根本违约”。

    他还认为,对广汉三星堆客运站追偿剩余经营期限内可得利润的请求,一审判决书用了“难以支持”,而没说“不予支持”,说明客运站继续追偿利润损失是有可能的,“也许三星堆客运站在这个诉求点上适用法律的脉络还不够清晰,诉讼的技巧还存在问题”。

    本报成都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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