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只是组织处理
在安徽买官当然不是合法的。7月21日,中安在线网站刊发报道称:“张治安案件发生后,阜阳市委高度关注案件有关情况,及时对涉及案件的干部作出组织处理。”其中,阜阳市委和颍泉区委于7月20日分别召开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涉嫌为谋取职务、向张治安送钱的5名县处级干部和8名科级干部的职务。中国青年报记者从中安在线网站编辑部了解到,该消息是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发来的新闻通稿。
经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张治安于1994年至2007年间,先后收受或索贿52次,共收受王家山等30人贿赂共计351.7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其中,有14人的行贿意在向张治安“买官”。
7月28日,记者在颍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人事任免栏里仍未看到关于涉案干部的免职通知,随即致电颍泉区委组织部求证。刘阳副部长告诉记者,此事较为敏感,建议记者直接与阜阳市委组织部联系。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阜阳市委组织部和阜阳市纪委的相关工作人员,都被告知此前对涉案干部的免职只是初步的组织处理,后续工作还在进行,如果涉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还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记载,此次被免职的13名干部向张治安的行贿数额都超过了1万元。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然而,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让行贿者“扮演”类似国外“污点证人”的角色,对于数额在几万元、情节一般的行贿行为,一般不予追究。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认为,单从新闻通报的事实来看,被免职的13名干部的“买官”行为都属于行贿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如果相关部门对“买官”干部仅仅作出免职决定,这是不够的,因为“买官”行为侵害了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属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违纪行为。在吏治整顿上,不能对“买官卖官”行为过于宽容。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表示,此次被曝光的阜阳“买官卖官”窝案暴露了吏治上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当地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并将处理过程公示于媒体,实现阳光处理,而不能搞暗箱操作。他认为,目前对涉案干部的免职只是组织处理,还须后续跟进。在阳光处理之后,还应依法办案,实现科学反腐、依法反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