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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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醉驾致人伤亡,法院判决大相径庭

醉酒驾车 罪当几何

最高法统一裁判标准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欧阳骆沙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09    [打印] [关闭]
    今天上午,在一片争议声中,四川省高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造成4死1重伤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孙伟铭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在之前的7月底,孙伟铭在一审中被判死刑。

    5月7日杭州“胡斌飙车案”,6月30日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驾酿成5死4伤的案件,8月4日杭州“保时捷撞死打工女孩案”……近期,频频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也引起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此类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惩戒醉驾应综合考量适用罪名

    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7年、死刑……同是无证驾驶,同是酿成多人伤亡的惨剧,7月底,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月1日,湖北省襄樊市铁路运输法院对一名无证司机驾驶无照货运车造成9死9伤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5年有期徒刑,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为7年,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肇事后逃逸并致人死亡的情况,最高刑期可达15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对此,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坦承,酒后和醉酒驾车造成的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比较复杂,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司法实践中不好一刀切,应该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犯意、现实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

    高贵君表示,今后,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此类案件,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后,以上3条标准就是今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裁判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以这3条标准同时结合其他情况慎重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说。

    黄尔梅同时指出,为了维持法律稳定性,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当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认为,这3条标准很合理,可以体现酒后或醉酒驾车者的主观心态变化,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标准。

    赔钱是否应减轻量刑

    在最高法今天公布的孙伟铭案件介绍中,四川省高院二审期间,孙伟铭之父孙林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记者注意到,四川高院终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的一个量刑情节是孙伟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

    在之前的“杭州飙车案”中,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是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赔偿并自愿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13万余元。此后,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社会上为此一度出现“富二代百万赔偿换取轻刑”的议论。

    对此,黄尔梅解释说,醉酒驾车行为人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必须加大对“醉驾”的执法力度

    今天,最高法还公布了一组数据,今年前8个月,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事故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在我国台湾以及澳门,醉酒驾驶都被规定为犯罪。日本刑法也已增设“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在我国大陆地区,醉酒驾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目前对醉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最多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

    有学者认为,处罚力度不够是没有很好遏制醉酒驾驶的主要原因。四川省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等5位律师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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