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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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公开宣判两起“针刺”案件

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13    [打印] [关闭]
    

    新华社乌鲁木齐9月12日电(记者曹志恒)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针刺伤害群众和以针刺伤害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依力盘·伊力哈木被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木乎塔尔江·吐尔迪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女)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17时许,依力盘·伊力哈木在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附近巷道内一手推车水果摊前,持注射器扎刺正在买水果的妇女刘某某臀部。法院认为,依力盘·伊力哈木用注射器扎刺他人、制造恐怖气氛的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且引起社会恐慌,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予以惩处。

    2009年8月29日,木乎塔尔江·吐尔迪与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预谋以针刺相威胁的方法抢劫财物,并商定木乎塔尔江·吐尔迪具体实施,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负责接应。当日15时许,木乎塔尔江·吐尔迪租乘李某某驾驶的轿车行至六道湾一号立井旁菜市场附近的小巷内,持事先准备的注射器进行威胁,抢走李某某的现金710元。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被当场抓获,木乎塔尔江·吐尔迪9月1日投案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木乎塔尔江·吐尔迪、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在针刺伤害群众案件频发的特殊背景下,采用注射器针刺相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引起社会恐慌,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木乎塔尔江·吐尔迪虽自首但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指控犯罪确实、充分的证据,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法庭提供了翻译。126名群众旁听了开庭审理。

    据悉,另有其他针刺伤害群众的案件已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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