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益诉讼给“反腐天网”补漏
织就“反腐天网”、推行制度反腐,公益(公民)诉讼制度不可或缺。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其参与诉讼的主体与诉讼内容不一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目前,西方法治国家中的大多数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等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且日趋成熟和完善。
比如在意大利,一位市长因私动用公车送外出旅游的妻子到港口,被意大利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告上法庭,市长被法庭以“侵吞公款”罪判6个月监禁。在日本,一位市长以“恳谈会”名义宴请其他官员,结果一普通居民认为市长的招待费用过高、违反法律,对市长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令那位市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给付市财政32.8万余日元。从这些例子不难看出,在西方社会,无论哪个政府机关或官员,只要社会团体或公民认为他们违反法律,就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维护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权力属于人民”,也规定了人民有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对各种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社会团体和公民又缺少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在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中粗略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诉讼职能,却未涉及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以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更有效、更广泛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即使起诉,通常也会被法院以无直接利害关系、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而不予受理或判决败诉。比如,一个政府机关超标准购置车辆,某公民认定其违法而起诉至法院,一般法院会以“非利害关系人”而不予立案。
公民监督的不健全,只能助长各种腐败行为的嚣张和泛滥,让一些腐败分子一边挥霍纳税人的钱,一边挑衅公众——“我腐败,谁奈我何?”
正如有学者所言:“公益诉讼是人民广泛而真实地行使民主权利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新途径。”不妨对《行政诉讼法》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其主体的规定,将最为广泛的社会元素——公民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从而让公益诉讼补补“反腐天网”的窟窿。